2011年7月7日至8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1年年会暨纪念《科技与法律》杂志创刊20周年座谈会”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中北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承办,以“专利·标准·品牌——助推经济发展民生”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政府法制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司法系统的领导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界、出版界和科技法律服务组织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家代表等共约120人齐聚一堂,共同回顾了2011年度国内外科技法学研究的主要进展,北京大学教授、智能计算机专家高文教授和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罗玉中教授分别进行了《AVS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联盟》、《〈科技与法律〉杂志的回顾与展望》专题报告,与会代表围绕“科技立法研究、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转化、科技法律实务前沿、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展开专题讨论。大会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科技立法研究
科技立法是将国家发展科技的重大方针政策加以法制化,研究科技立法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有学者认为,为实现以科技进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各地必然要新订或修改地方科技进步地方法规。自《科技进步法》修订以来,已制定的10部地方条例,在立法理念、立法环节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在今后的地方性立法中,应注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结合,确立客观、中立的制订起草主体,规范条文表述,努力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激励制度、保障制度和责任制度,着力解决制约当地科技发展的核心问题。[1]
有学者提出,对待科研不端行为入罪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因此被列入刑法规制的科研不端行为必须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的罪名可以是“妨害科研管理秩序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考虑到科研不端行为的特点和政府治理该类行为的目的,罚金刑和资格刑较之自由刑是更好的处理方式。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用自由刑,但一定要持审慎态度,建议最高法定自由刑在三年以下。[2]
有学者指出,加快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步提高我国生命科技法的效力层级,健全我国生命科技法的体系与内容。在民法方面,制定相关的、适合规范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的、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民事立法,如《药害救济法》等。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器官移植犯罪、辅助生殖犯罪、美容整形犯罪及人体试验犯罪等现代生命科技方面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运用刑罚的手段来严防生物经济活动之负面效应的发生。完善我国现行生命科技立法中的各项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生命科技法中有关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监控机制。[3]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是科技法演化过程中的一个历史形态,是科技法体系中分配科技主体因产生创造性成果而享有排他性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科技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科技法形态不能独立于科技法体系。只有在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系列科技法律制度的供给和浸润下,知识产权法才会发挥更好的作用。应尽快走出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相互割裂的误区。[4]
二、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方针是鼓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新时期,世界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科技创新的有效保障。
有学者提出,产学研合作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基本内核和基本运行方式,应当实行财政投入向产学研合作倾斜的政策,我国应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总则部分确立财政科技投入对产学研合作倾斜的原则,并在财政科技投入管理立法中加以具体规定。政府应当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学科技园等产学研合作组织、平台建设,将产学研合作作为教育评估的重要指标,推动构建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人事与分配制度,鼓励人才交流。[5]
有学者认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科研合同的一种,是指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与科研机构或人员之间,为完成一定的科研项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契约而非行政合同。目前我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仍存在任务书与合同相混淆,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内容模糊,绩效约定不合理,责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合同的确定方式、应约定的事项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加以完善。[6]
有学者从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概念差异、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功能缺失与中介缺位、大学国资管理与知识产权利用的政策冲突和调整交叉、大学人事制度与权利利益分享的制度空白和机制失调等主要方面阐述了政策困境的形成原因,并结合国外经验,建议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中。[7]
有学者认为,在发明人、设计人起诉要求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支付职务发明报酬案件中,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以该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所应支付职务发明设计人的报酬。[8]
三、关于技术标准与成果转化问题
技术标准与成果转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会代表基于不同选题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讨。
有学者认为,解决技术标准中的专利保护问题应从完善技术标准制定以及涉及标准的专利保护司法审判标准两方面入手。即应当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专利关系中共性要素,利用专利制度解决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把握我国的标准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区别,着眼于标准管理制度,有的放矢制定解决方案。[9]
有学者提出,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规制信息技术标准垄断相关规则,是解决信息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问题的重要途径。首先解决好专利权保护及其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需结合我国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目标,处理创新领域中平衡专利权的保护,以及实施反垄断法的界限问题。其次,关于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是动态平衡的,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周围环境变化而有所调整。[10]
有学者认为,技术转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需要大学、企业和政府三方参与主体的合作推动,而大学在技术转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研究美日两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大学技术转移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的建议: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注重专利的整体战略效用;完善大学科研成果认定意识和科研考核标准;加强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密切科研与市场之间的联系;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加强中试基地建设;加强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专业人员的培养。[11]
有学者指出,从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20条、21条以及与该条文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来看,目前还存在某些法律规范缺失问题,表现为知识产权条款的法律调整规范、与知识产权条款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如在有关第三方参与者权利配置、政府介入权行使、本国产业优先保护、知识产权类型界定、项目承担者义务设定、职务发明者权益分配等制度安排方面还存在立法不足,在有关科技投入、政府采购、科技税收等政策法制配套方面则存在立法失调。[12]
四、关于科技法律实务前沿问题
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们就当前科技法律方面的一些实务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有律师认为,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新方式,通过互联网上异构、自治的服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按需即取的计算。对于云环境下版权的保护,完善立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相关技术的学习和应用研究,设立监管机构。对于云环境下的专利策略,要尊重事实,不要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审查人员要有民族责任心,适度宽松,尽量保护基于“智力活动”的发明专利。[13]
有律师提出,高校可在保留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例如,仿效美国一家专业从事发明和发明投资的公司IV,建立专利评估机制、设立重大专利维护基金;构建专利持有公司;建立专门从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各省可以建立科技信息交易平台。[14]
有律师指出,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将知识的原创性与变化性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之中,使它与经济结合起来,发挥出产业的功能。文化创意产业评估体系的建设有行业需求、法律支持和国际环境,将在文创产业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只要把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等纳入到文化融资体系,政府也在其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评判角色,这样就能更好地分散风险,从而在银行、保险公司、文化创意企业之间逐渐形成良性循环,推动创意经济的发展。[15]
有律师针对刚施行不久的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也称为社会责任指南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对标准的性质以及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的开发历程、特点、主要内容和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关系进行具体论述,论证了26000标准的法治意义。[16]
五、关于知识产权热点问题
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些新兴的问题,激发了代表们探讨的热情。
有学者认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合理有效解决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环境的体现之一,对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有关国际动态的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的三点启示:其一,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应如何坚持和变通运用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其二,弥补新兴知识产权立法空白;针对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被外国骗取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存在危害等现象,我国应在立法中增加对生物遗传资源等新兴知识产权种类的认定(即知识产权有效性方面)与保护(即新兴知识产权实体权利方面),以便我国法院对此类涉外案件具有相应的管辖权依据以及完善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准据法等。其三,细化涉外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总之,基于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高度,我国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有利于维护本国正当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上述相关立法。[17]
有学者对中国知识产权指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指数体系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可量化性的原则。在考察区域知识产权指数时,不仅要从静态考虑其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水平,还要用发展的观点去考察今后的发展潜力。构建区域知识产权产出水平指标体系涉及总量、人均量、质量、效率、企业产出五个方面。[18]
有学者指出,在购买版权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确定影视作品归谁所有,然后才能进行一系列的谈判购买行为。电影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只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原始版权人。电影电视剧公映和发行批准文书、电影电视剧片尾署名、《投资协议》或《摄制合同》作为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版权归属的依据之一。作为购买方,要综合运用上述一种或几种方法,最大限度地锁定拥有合法和完整权利的版权主体,从而为下一步的购买行为打下良好基础。[19]
有学者认为,网络游戏产品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比一般的计算机软件要广泛。游戏画面、玩法相似的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从游戏总体到部分全面进行分析。为避免侵权,企业可以用净室方法。网游企业担心同质化产品会削弱其优势,瓜分其市场,同时也应注意到同质化是产品发展的必经阶段,企业只有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树立品牌,才能在同质化竞争中生存并发展。[20]
六、结语
今年是《科技与法律》创刊20周年。本次会议还评选出《科技与法律》20周年最佳人物、最佳成果、最佳实践奖。段瑞春会长在大会总结时,全面回顾了杂志创刊20周年的辉煌历程,充分肯定了各界为杂志及学会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呼吁各界继续关心和共同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法制环境,为“十二五”科技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和知识产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