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十一)讨论通过名誉会长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务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提名,并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秀;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四)提名名誉会长人选,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学会的换届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学会于新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2/3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六条 届中补选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