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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CLA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科技、法律、经济领域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治建设。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全国科技法信息网络,开展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科技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法案起草以及有关科技法的司法、执法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培养科技立法、司法专业干部和研究人才;

(四)宣传、普及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与法律》会刊、法律法规汇编和科技法律普及读物和专著;

(五)开展科技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科技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六)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与法律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科技、经济、法律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法学会,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热心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治建设;

(五)在科技、法律或经济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十一)讨论通过名誉会长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务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提名,并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秀;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四)提名名誉会长人选,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学会的换届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学会于新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2/3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六条  届中补选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11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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