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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 : CLAST
    第二条  本学会由全国科技、法律、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是科技界、法律界的联盟,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繁荣社会主义科技法学,健全科学技术法制,参加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为推动科技法制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辅路238号柏彦大厦402室,邮编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全国科技法信息网络,开展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科技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法案起草以及有关科技法的司法、执法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培养科技立法、司法专业干部和研究人才;
    (四)宣传、普及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出版《科技与法律》会刊、法律法规汇编和科技法律普及读物和专著 ;
    (五)开展科技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科技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六)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与法律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科技、经济、法律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法学会,可通过备案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
    (四)从事科技、法律或经济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正式会员二人以上推荐,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可增补不超出全部理事20%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务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秀;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学会可采用两名共同会长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学会可设立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指导学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会长或指定的一名共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实行两名共同会长体制时,共同会长共同行使或按照分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任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会长批准;
    (四)承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必要时,可召集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具体事宣。
    学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8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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